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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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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廣告應將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

深度解讀

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6條,藥物廣告應將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這表示藥物廣告必須在廣告中包含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藥廠在電視廣告中宣傳他們的藥品,他們必須清楚地呈現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和廣告核准文件字號。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消費者能夠清楚識別廠家和核准文件,確保藥物廣告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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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藥物廣告應將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