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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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廣告應將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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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6條,藥物廣告應將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這表示藥物廣告必須在廣告中包含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藥廠在電視廣告中宣傳他們的藥品,他們必須清楚地呈現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和廣告核准文件字號。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消費者能夠清楚識別廠家和核准文件,確保藥物廣告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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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