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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物廣告之內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刪除或不予准: 一、涉及性方面之效能者。 二、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 三、表示使用該藥物而治癒某種疾病或改進某方面體質及健康或捏造虛偽情事藉以宣揚藥物者。 四、誇張藥物效能及安全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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