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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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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廣告之內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 一、涉及性方面之效能者。 二、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 三、表示使用該藥物而治癒某種疾病或改進某方面體質及健康或捏造虛偽情事藉以宣揚藥物者。 四、誇張藥物效能及安全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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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規定:「藥物廣告之內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 一、涉及性方面之效能者。 二、利用容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