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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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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稽查,係指關於藥物有無經准查驗登記及與原核准查驗登記或規定是否相符之檢查事項。
  2. 2.本法所稱檢驗,係指關於藥品之性狀、成分、質、量或強度等化驗鑑定事項,或醫療器材之化學、物理、機械、材質等鑑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繁複法條中,針對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釋義有關每一項和款的意思做了逐一的解釋,但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無法找到與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條有關的具體案例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完整答案。

  • 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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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稽查,係指關於藥物有無經核准查驗登記及與原核准查驗登記或規定是否相符之檢查事項。本法所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