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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未經准,擅自製造者,不包括販賣之研究、試製之藥品。
  2. 前項藥品應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並以無商品化之包裝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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