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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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指的是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輸入許可證的藥品。根據參考資料,可以得知藥品是否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仍應視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併同標籤、仿單及樣品等項,與前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是否相同為斷。例子是在某個刑事庭會議中的決議中,明確解釋了輸入許可證的內容相同與否對於是否屬於禁藥的判斷。
-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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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