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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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罕見疾病藥物售價合理與否之認定時,應參考新申請人及權利人檢送之售價分析資料、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及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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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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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法規
-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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