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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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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或輸入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藥物樣品或贈品,應由申請者填具申請書,詳列品名、製造廠名、產地、規格或包裝形態及數量,敘明申請理由及用途,並檢附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第七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准後,始得為之。但申請輸入臨床試驗用之檢體採集耗材套組樣品,得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便捷通關管理方式辦理。
  2. 2.前項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指病人國民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藥商許可執照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構)或公、私立醫院以蓋印信公文提出申請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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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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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製造或輸入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藥物樣品或贈品,應由申請者填具申請書,詳列品名、製造廠名、產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