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容器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品容器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密蓋容器應不易混入外界固體,亦不致使內容物損失。 二、緊密容器應不易混入外界之液體、固體或蒸氣,亦不致使內容物損失或引起風化、潮解或蒸發等現象,且開啟後並能重行密閉。 三、熔閉容器應不致混入氣體或微生物。 四、阻光容器應不透明或能避免內容物因光而引起品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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