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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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血及輸血用器具類(使用塑膠管)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高速攪拌設備。 二、冷卻攪拌設備。 三、膠粒設備。 四、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五、高週波熔接設備。 六、製造無菌水裝置。 七、無菌操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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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採血及輸血用器具類(使用塑膠管)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高速攪拌設備。 二、冷卻攪拌設備。 三、膠粒設備。 四、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五、高週波熔接設備。 六、製造無菌水裝置。 七、無菌操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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