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3 條
在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憑照,始得為之。但持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為辦理該藥品銷燬作業而運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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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在國內時,必須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相應的憑照方可運輸。然而,持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為辦理該藥品銷燬作業而運輸者則不在此限。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運輸過程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並加強對管制藥品的管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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