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5 條
- 1.管制藥品之標籤,應以中文載明管制級別、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其屬麻醉藥品者,並應以中文標示麻醉藥品標幟。
- 2.前項管制級別及麻醉藥品標幟之式樣,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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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第 25 條第 1 款,管制藥品的標籤應當包含中文的管制級別、警語以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屬於麻醉藥品的應當標示為麻醉藥品標幟。至於第 2 款中提到的管制級別及麻醉藥品標幟之式樣,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制定。 參考資料: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範例:根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定義標示管制藥品的具體方式,以確保標籤內容準確並足以提醒用藥者注意管制級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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