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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制藥品之標籤,應以中文載明管制級別、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其屬麻醉藥品者,並應以中文標示麻醉藥品標幟。
  2. 前項管制級別及麻醉藥品標幟之式樣,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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