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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銷燬管制藥品,應申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准後,會同該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2.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調劑、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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