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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必要時得派員稽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使用、調劑及管理情形,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品,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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