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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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獸醫師及獸醫佐違反本條例規定受罰鍰處分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自處分之日起,停止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六個月至二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其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申請恢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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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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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80511 全文修正)
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獸醫師及獸醫佐違反本條例規定受罰鍰處分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自處分之日起,停止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六個月至二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其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申請恢復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管制藥品誤用、濫用或流用,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之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獸醫師及獸醫佐,限期停止其處方或使用管制藥品。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起訴名詞
- 無罪判決名詞
(08805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管制藥品誤用、濫用或流用,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之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獸醫師及獸醫佐,限期停止其處方或使用管制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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