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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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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獸醫師及獸醫佐違反本條例規定受罰鍰處分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自處分之日起,停止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六個月至二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其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申請恢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0880511 全文修正)

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獸醫師及獸醫佐違反本條例規定受罰鍰處分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自處分之日起,停止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六個月至二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其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申請恢復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管制藥品誤用、濫用或流用,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之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獸醫師及獸醫佐,限期停止其處方或使用管制藥品。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起訴名詞
  • 無罪判決名詞
(08805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管制藥品誤用、濫用或流用,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之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獸醫師及獸醫佐,限期停止其處方或使用管制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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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獸醫師及獸醫佐違反本條例規定受罰鍰處分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