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 二、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或受託藥商,製造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 三、違反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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