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本法所定藥害救濟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藥物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或藥害受害人之秘密者,不得無故洩漏,並不得為自己利益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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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本法所定藥害救濟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藥物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或藥害受害人之秘密者,不得無故洩漏,並不得為自己利益而使用。
立法理由參考日本醫藥品被害救濟振興法,對於因辦理相關業務而知悉秘密者,課予守密等義務。
參考日本醫藥品被害救濟振興法,對於因辦理相關業務而知悉秘密者,課予守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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