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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第 11 條(守密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本法所定藥害救濟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藥物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或藥害受害人之秘密者,不得無故洩漏,並不得為自己利益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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