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如下: 一、死亡給付: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障礙給付或嚴重疾病給付: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關於前項第一款之死亡給付,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之規定。 第一項請求權人申請救濟之程序、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得請求藥害救濟之人。 二、第二項關於死亡給付應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第三項規定有關申請救濟程序等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如下: 一、死亡給付: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障礙給付或嚴重疾病給付: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前項請求權人申請救濟之程序、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係明定死亡給付準用民法繼承編相關條文,惟本法未規定之事項,如其他法律有規定,本即應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有關藥害救濟死亡給付法定繼承人之決定、遺產管理及分割等事項,當可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條文而無待明文,爰刪除原第二項。 三、原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並將「第一項」文字修正為「前項」。
一、第一項規定得請求藥害救濟之人。 二、第二項關於死亡給付應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第三項規定有關申請救濟程序等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係明定死亡給付準用民法繼承編相關條文,惟本法未規定之事項,如其他法律有規定,本即應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有關藥害救濟死亡給付法定繼承人之決定、遺產管理及分割等事項,當可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條文而無待明文,爰刪除原第二項。 三、原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並將「第一項」文字修正為「前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