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應繳納徵收金之差額二倍至三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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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其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應繳納徵收金之差額二倍至三倍之罰鍰。
立法理由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違反定期申報銷售額及提供資料義務之處罰;其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另處以其應繳鈉徵收金數額一定倍數之罰緩。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應繳納徵收金之差額二倍至三倍之罰鍰。
立法理由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違反定期申報銷售額及提供資料義務之處罰;其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另處以其應繳鈉徵收金數額一定倍數之罰緩。
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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