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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第 9 條(申報資料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報當年度估算銷售額或前一年度銷售額及相關資料。
  2.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得要求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提供相關資料,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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