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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報當年度估算銷售額或前一年度銷售額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得要求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提供相關資料,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報當年度估算銷售額或前一年度銷售額及相關資料。有前一年度銷售額資料者,應提供前一年度資料,因新設事業或其他原因無前一年度資料者。則應提供當年度估算銷售額。 二、繳納徵收金係屬藥物製造業者與輸入業者之義務。為使徵收業務順利進行,爰參考日本醫藥品被害救濟振興法,於第二項規定藥物製造業者與輸出業者對於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要求提出相關資料時,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一、第一項規定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報當年度估算銷售額或前一年度銷售額及相關資料。有前一年度銷售額資料者,應提供前一年度資料,因新設事業或其他原因無前一年度資料者。則應提供當年度估算銷售額。 二、繳納徵收金係屬藥物製造業者與輸入業者之義務。為使徵收業務順利進行,爰參考日本醫藥品被害救濟振興法,於第二項規定藥物製造業者與輸出業者對於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要求提出相關資料時,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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