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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第 8 條(徵收金之催繳及加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徵收金,經以書面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但加徵之滯納金總額,以應繳納徵收金數額之二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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