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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8徵收金之催繳及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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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徵收金,經以書面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但加徵之滯納金總額,以應繳納徵收金數額之二倍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藥害救濟法第 8 條,根據該法規定,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依期限繳納徵收金,經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但加徵之滯納金總額,以應繳納徵收金數額之二倍為限。 根據相關的法條解釋,可參考藥害救濟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對於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依期限繳納徵收金的情況,其加徵滯納金的方式。例如,如果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按時繳納徵收金,且被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則每逾二日就需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但總額不得超過應繳納徵收金數額的兩倍。 請注意,上述解釋僅供參考,實際應參照最新修訂的法規及相關法律文件進行審視和應用。

立法沿革 1

(0890519 制定)

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徵收金,經以書面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但加徵之滯納金總額,以應繳納徵收金數額之二倍為限。

立法理由因徵收金具特別公課之性質,爰參考日本醫藥品被害救濟振興法,明定徵收金之催繳與滯納金之加徵事宜。

  • 徵收名詞
  • 滯納金名詞
(0890519 制定)

因徵收金具特別公課之性質,爰參考日本醫藥品被害救濟振興法,明定徵收金之催繳與滯納金之加徵事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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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害救濟法第 8 條規定:「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徵收金,經以書面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害救濟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害救濟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