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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5藥害救濟基金之設立及基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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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主管機關應設藥害救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滯納金。 三、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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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參考資料中找不到有關藥害救濟法第 5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立法沿革 2

(0890519 制定)

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主管機關應設藥害救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滯納金。   三、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藥害救濟基金之設立及其財源。按依最具危險控制能力與分散損失能力者應為負擔之法理,並參考日本醫藥品被害救濟振興法之規定,藥物製造業者與輸入業者應負擔主要救濟金來源。   二、第二項規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1000419 修正)

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主管機關應設藥害救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滯納金。   三、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配合現行法制體例,刪除原第二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求償名詞
(0890519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藥害救濟基金之設立及其財源。按依最具危險控制能力與分散損失能力者應為負擔之法理,並參考日本醫藥品被害救濟振興法之規定,藥物製造業者與輸入業者應負擔主要救濟金來源。   二、第二項規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1000419 修正)

配合現行法制體例,刪除原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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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害救濟法第 5 條規定:「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主管機關應設藥害救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害救濟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害救濟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