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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第 6 條(辦理藥害救濟之委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委託其辦理: 一、救濟金之給付。 二、徵收金之收取及管理。 三、其他與藥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2. 前項委託,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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