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委託其辦理: 一、救濟金之給付。 二、徵收金之收取及管理。 三、其他與藥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前項委託,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之範圍。必要時·並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辦理該等業務。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者報告並派員檢查。
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之範圍。必要時·並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辦理該等業務。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者報告並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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