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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給付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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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為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其有其他原因致死者,於給付標準範圍內,酌予救濟給付;未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為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不予救濟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 3 條,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的救濟給付標準如下:如果經審議合理認定為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附有死者解剖報告,且經審議無法認定其有其他原因致死者時,則可在給付標準範圍內酌予救濟給付;未附有死者解剖報告且經審議無法認定為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時,則不予救濟給付。 根據法規附表審議辦法第 7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第 1 項)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項目如下:一、死亡給付。二、障礙給付。三、嚴重疾病給付。四、其他不良反應給付。(第 2 項)審議小組應依附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範圍,審定前項給付金額。」上述規定提供了針對不同情況的救濟給付範例,以及審議小組應依附表來審定救濟給付金額。 基於上述法條及相關規定,法院在審理藥害救濟案件時,應特別注意是否附有死者解剖報告,以及經審議是否能否認定為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才能依法進行救濟給付的裁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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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 3 條規定:「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為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