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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給付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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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之原因競合時,應選擇其中之較高額者給付;其已給付較低額之救濟者,得補足其差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6條,當救濟的原因或種類有多個時,應選擇其中金額較高的來給付;已經給付較低金額的救濟者,可以補足其差額。例如,就前述文中提到的案例,當涉及到因預防接種致嚴重疾病的救濟,如果已經給付了較低金額的救濟,根據這條規定就可以補足其差額。

  • 競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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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 6 條規定:「救濟之原因競合時,應選擇其中之較高額者給付;其已給付較低額之救濟者,得補足其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