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救濟之原因競合時,應選擇其中之較高額者給付;其已給付較低額之救濟者,得補足其差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6條,當救濟的原因或種類有多個時,應選擇其中金額較高的來給付;已經給付較低金額的救濟者,可以補足其差額。例如,就前述文中提到的案例,當涉及到因預防接種致嚴重疾病的救濟,如果已經給付了較低金額的救濟,根據這條規定就可以補足其差額。
- 競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