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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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後發生藥害事件者,依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額度給付之;修正施行前發生之藥害事件者,依修正施行前所定額度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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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5-1條,修正施行後發生的藥害事件者,依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額度給付;修正施行前發生的藥害事件者,則依修正施行前所定額度給付。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細節和實際案例,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第 3 條條文
-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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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