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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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不良反應致嚴重疾病者,給付其至醫療機構診療所支出並具有正式收據之必要醫療費用。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嚴重疾病者,亦依前述規定酌予給付。但因病情需要住入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得酌予增加救濟給付。
- 2.前項給付總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給付總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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