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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 5 條

  1. 1.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應組成藥物研發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2. 2.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科技相關代表、學術機構、工業界之代表及有關學者共同遴選組成。
  3. 3.審議會由委員相互推選一人為主席。
  4. 4.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5. 5.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獎勵對象之資格。 二、審議各項獎勵申請案件。 三、核定獎勵名額及給獎勵點數。 四、其他依本辦法應經審議會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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