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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應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2. 前項之申請審議,每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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