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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第四條規定,並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受獎勵者,得頒給獎狀或獎金,獎金額度依下列標準計點給之獎金: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款之條件者:六十點至一百點。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條件者:五十點至八十點。 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至第八款條件之一者:三十點至七十點。 四、符合第四條第九款之條件者:二十點至五十點。
  2. 每點獎金之數額,按年由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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