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政府機關(以下簡稱政府機關),為執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所設之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應符合本標準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
根據上述法規,政府機關設置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標準第2條,規定政府機關為執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所設置的實驗室應符合相關標準和準則。根據上述情況,應參考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第3項訂立的「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乙種相關內容。其中,需要注意是否符合對特定人員得強制採驗尿液等規定之規範意旨,以及是否已經經過雙重檢驗,並無偽陽性之疑慮。並參考行政院法務部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2項訂定的「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乙種相關內容,確保檢驗實驗室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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