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 1.本辦法所定藥品安全性監視相關資料,藥商應於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保存五年。
- 2.前項資料,包括完成該等計畫或報告所依據之原始數據、檔案、文件及文獻。
- 3.藥品許可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移轉登記者,讓與藥商應將藥品安全性監視相關資料交付予受讓藥商,並由受讓藥商依本辦法規定續行監視及保存。
回 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