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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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申請停業或歇業,致第八條或第九條藥品安全性定期及總結報告未能繳交,或前條藥品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未執行完竣者,應自停、歇業事實發生日起六十日內,就已執行部分,繳交報告;其嗣後復業者,應接續予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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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藥商申請停業或歇業,致第八條或第九條藥品安全性定期及總結報告未能繳交,或前條藥品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未執行完竣者,應自停、歇業事實發生日起六十日內,就已執行部分,繳交報告;其嗣後復業者,應接續予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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