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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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藥商之藥品安全性監視作業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藥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2.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查核或審視前項資料,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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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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