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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品屬中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本法第七條之新藥。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或核定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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