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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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要求藥商執行下列風險管控措施: 一、發布警訊或其他相類之方式。 二、修訂仿單。 三、繳交藥品安全性報告。 四、暫停使用及販售。 五、產品回收。 六、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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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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