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一條,該準則是根據藥事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而訂定的。這表示該準則是基於藥事法的相關規定制訂出來的。該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調劑藥品的適當性,並規定了調劑藥品應由藥師或藥劑生來進行,以確保藥品的質量和安全。 舉例:根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的第一條規定,一名病人拿到處方後,藥劑師接受處方箋,進行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工作。這些步驟都是為了確保藥品的適當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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