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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藥事人員應於調製藥品之容器或包裝,載明下列事項: 一、藥品名稱。 二、調製日期。 三、使用期限。 四、貯存條件。
  2. 於醫療機構內使用之調製藥品,應另標示調製所使用之各別藥品名稱及其單位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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