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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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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藥事人員應於調製藥品之容器或包裝,載明下列事項: 一、藥品名稱。 二、調製日期。 三、使用期限。 四、貯存條件。
  2. 2.於醫療機構內使用之調製藥品,應另標示調製所使用之各別藥品名稱及其單位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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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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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34 條規定:「藥事人員應於調製藥品之容器或包裝,載明下列事項: 一、藥品名稱。 二、調製日期。 三、使用期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