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人員交付調製藥品時,應就該藥品為依醫師處方調製,告知交付對象或於前條藥品容器或包裝標示。
這條法規提到了藥事人員交付調製藥品時應告知交付對象或在藥品容器或包裝上標示的事項。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的公告(九十年五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九一○○三三八六三號公告),此公告列舉了有關醫師交付藥品應載明的事項,以及藥師調劑藥品應該註明的事項,並且指出如果藥品包裝容器的標示未符合公告規定,可以根據醫師法或藥師法的規定加以處辦。因此,這條法規是要求藥事人員在交付調製藥品時,必須告知交付對象或在藥品容器或包裝上標示相關的事項,以確保使用者能夠瞭解藥品的使用方式、劑量等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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