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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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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人員交付調製藥品時,應就該藥品為依醫師處方調製,告知交付對象或於前條藥品容器或包裝標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條法規提到了藥事人員交付調製藥品時應告知交付對象或在藥品容器或包裝上標示的事項。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的公告(九十年五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九一○○三三八六三號公告),此公告列舉了有關醫師交付藥品應載明的事項,以及藥師調劑藥品應該註明的事項,並且指出如果藥品包裝容器的標示未符合公告規定,可以根據醫師法或藥師法的規定加以處辦。因此,這條法規是要求藥事人員在交付調製藥品時,必須告知交付對象或在藥品容器或包裝上標示相關的事項,以確保使用者能夠瞭解藥品的使用方式、劑量等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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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35 條規定:「藥事人員交付調製藥品時,應就該藥品為依醫師處方調製,告知交付對象或於前條藥品容器或包裝標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