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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查驗登記須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藥品範圍、品目、對照品、試驗原則、施行期間、替代原則及其他有關試驗之事項,應依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之規定辦理。
  2. 執行生體可用率或生體相等性試驗,應填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藥品生體相等性試驗計畫書申請表、藥品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書申請表、藥品生體可用率試驗計畫書申請表、藥品生體可用率試驗報告書申請表、溶離率曲線比對報告申請表,並依書表所載事項備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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