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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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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查驗登記須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藥品範圍、品目、對照品、試驗原則、施行期間、替代原則及其他有關試驗之事項,應依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之規定辦理。
  2. 2.執行生體可用率或生體相等性試驗,應填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藥品生體相等性試驗計畫書申請表、藥品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書申請表、藥品生體可用率試驗計畫書申請表、藥品生體可用率試驗報告書申請表、溶離率曲線比對報告申請表,並依書表所載事項備齊相關資料。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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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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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37 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須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藥品範圍、品目、對照品、試驗原則、施行期間、替代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