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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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新藥、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 2.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準用本章新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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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