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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39 條

  1. 申請新藥、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2. 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準用本章新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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