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西藥 §4開新分頁第 一 節 通則 §4開新分頁第 二 節 查驗登記 §32開新分頁第 三 節 登記事項之變更 §45開新分頁第 四 節 許可證之移轉與換發及補發 §70開新分頁第 五 節 許可證之展延登記 §72開新分頁第 三 章 中藥 §74開新分頁第 一 節 通則 §74開新分頁第 二 節 中藥查驗登記 §91開新分頁第 三 節 中藥登記事項之變更 §97開新分頁第 四 節 中藥許可證之移轉、換發及補發 §108開新分頁第 五 節 中藥許可證之展延登記 §109開新分頁第 四 章 附則 §110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二 章 西藥›第 二 節 查驗登記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40 條申請學名藥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四及附件五。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