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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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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藥品劑型之變更,以錠劑、糖衣錠、膜衣錠之間或乳膏劑、軟膏劑之間互為變更,或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相同有效成分、劑型、劑量之外用凝膠劑與乳膏劑、軟膏劑之間互為變更為限。
  2. 2.申請前項劑型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製造管制標準書,或與成品同批次之製造紀錄。 四、安定性試驗資料。 五、如係國產藥品,應另附成品檢驗規格、方法及成績書、切結書(甲)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六、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該批次使用之原料與成品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原廠變更通知函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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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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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切結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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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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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52 條規定:「藥品劑型之變更,以錠劑、糖衣錠、膜衣錠之間或乳膏劑、軟膏劑之間互為變更,或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