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藥品類別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安全性試驗、臨床文獻及十大醫藥先進國家藥典或醫藥品集收載情形。 四、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 五、首家申請處方藥品類別變更登記者,其國內外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相關報告及藥師教育訓練計畫。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估應變更類別者,得免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資料。
- 如涉及須換證者,應另附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5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