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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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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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師法第13條,藥師在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的陳述或報告。這意味著藥師在接受有關機關的詢問或鑑定時,必須提供真實和正確的陳述或報告,否則將被視為違法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藥師在接受藥品安全檢驗機構的詢問時故意提供虛偽的資訊或報告,違反了藥師法第13條的規定。這可能導致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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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