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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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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深度解讀

根據藥師法第13條,藥師在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的陳述或報告。這意味著藥師在接受有關機關的詢問或鑑定時,必須提供真實和正確的陳述或報告,否則將被視為違法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藥師在接受藥品安全檢驗機構的詢問時故意提供虛偽的資訊或報告,違反了藥師法第13條的規定。這可能導致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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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師法第 13 條規定:「藥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師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