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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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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應藥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前,於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藥師法第2條,該條規定了具有哪些資格可以應藥師考試。第一項提到的是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第二項則是在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前,於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參考資料中,醫師法第 10、11 條(56 年間修正為第 11條、14 條,迄今依然)規定了醫師得自行調配藥品,以為診療之用,無須請領藥師證書。此為藥師法第2條所提及之藥師資格相關的例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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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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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師法第 2 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應藥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師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