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藥師法 第 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藥師證書。
  2.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