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第 21-1 條
- 1.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藥師證書。
- 2.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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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師法第 21-1 條,藥師的懲戒方式包括警告、額外的教育或臨床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廢止執業執照、以及廢止藥師證書。這些懲戒方式可以合併使用,前提是它們不相互牴觸。一個具體的範例是,如果藥師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法規,可能被要求接受額外的教育或臨床進修,同時也可能被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段時間。這樣的處分方式符合《藥師法》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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