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第 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藥師證書。
-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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