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第 41-1 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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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藥師法第41-1條的相關法律解釋和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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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我不知道藥師法第41-1條的相關法律解釋和舉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