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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 4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全國藥師公會聯合會及省藥師公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或辦理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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