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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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藥師法第8條規定了藥師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或已領者撤銷或廢止的情形。其中包括經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相關專科醫師、藥師及學者專家認定、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當第三款的原因消失後,仍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根據藥師法第8條的規定,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需要經專家小組認定。例如,如果藥師因健康問題或其他原因無法有效執行業務,需要經專家小組認定後方能根據法規進行處理。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客觀事實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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