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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藥品儲備之監督職責如下: 一、關於儲備數量、儲藏處所溫度、濕度、通風情形及防止日曬、雨水與鼠蟲害等設施之檢查及指導改良事項。 二、關於各類藥品儲備方法之指導及定期抽查檢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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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師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藥師在執行藥品儲備監督職責時,需要針對儲備數量、儲藏處所溫度、濕度、通風情形、以及防止日曬、雨水與鼠蟲害等設施進行檢查和指導改良,同時也需要指導各類藥品的儲備方法,並定期進行抽查檢驗。 根據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公布的《藥品品質管理準則》,藥師在藥品儲備監督的過程中,需要根據藥品的特性和條件,合理儲備並確保適當的儲存環境,並進行定期檢查和檢驗以確保藥品的品質和安全性。這個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藥品的品質和病患的用藥安全。 參考資料來源:https://www.mohw.gov.tw/cp-16-37401-1.html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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